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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简介

  5822yh银河国际是由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畜牧兽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现任理事长是廖明同志。

 
兔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兔。

2.2 检疫对象

兔出血症、兔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待宰兔临床检查健康。

3.4 同步检疫合格。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申报

4.1 申报检疫。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4.1.1 检疫申报单。

4.1.2 兔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 兔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 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兔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

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兔信息是否相符。

5.2 按照《兔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异常的兔和随机抽取的兔(每车抽60〜100只)。

5.3 结果处理

5.3.1 合格的,准予屠宰。

5.3.2 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3.2.1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 发现病死兔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3.2.3 现场核查待宰兔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5.3.3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兔,可以急宰。

6.同步检疫

6.1 抽检。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1.1 肾脏检查。检查肾脏有无肿大、淤血,皮质有无出血点等情况。

6.1.2 肝脏检查。检查肝脏有无肿大、变性、颜色变浅(淡黄色、土黄色)、淤血、出血、体积缩小、质地变硬;检查肝表面与实质内有无灰白色或淡黄色的结节性病灶;胆管周围和肝小叶间结缔组织是否增生等情况。

6.1.3 心肺及支气管检查。检查心脏和肺脏有无淤血、水肿或出血斑点;气管黏膜处有无可见淤血或弥漫性出血,并有泡沫状血色分泌物等情况。

6.1.4 肠道检查。检查十二指肠肠壁有无增厚、内腔扩张和黏膜炎症;小肠内有无充满气体和大量微红色黏液;肠黏膜有无肿胀、充血、出血、结节等情况。

6.2 复检。必要时,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3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检疫结果处理

7.1 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对兔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7.2 同步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5.3.2.1处理。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